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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國最高法院一致裁定 法律上的「女性」是基於出生時的生理性別而定義

據 BBC 及 The Guardian 今日(4 月 16 日)報道,英國最高法院(UK Supreme Court)一致裁定在 2010 年的《平等法》(Equality Act 2010)中,「女性」(”woman”)的法律定義是基於出生時的生理性別(”biological sex”)而定。

是次法院開庭的目的是要處理蘇格蘭政府與女權組織 For Women Scotland 之間關於性別定義與社會保障的不同見解。蘇格蘭政府曾主張,持有性別認可證書(Gender Recognition Certificate,簡稱 GRC)的跨性別人士應享有其獲認可的性別的保障,而該女權組織則認為保障僅適用於出生時為女性的人。

長達 88 頁的判詞指出,持有 GRC 而並被認定為女性的人並不符合 2010 年《平等法》中「女性」的定義,同時指出蘇格蘭政府早前發布的法定指引是不正確的。《平等法》對性別的定義清楚表明性別概念是二元的,一個人只可以是女性或男性,而把 GRC 上的性別當作生理性別會削弱男性和女性的定義,從而以「不連貫的」(”incoherent”)方式影響受保護的性別特徵。法院副院長 Lord Hodge 亦指,《平等法》非常明確,其條文所指的是「出生時的生理性別」(”biological sex at birth”),而不是個人後天取得的性別,即使該人士已持有 GRC 亦不例外。

法官強調,性別重置(gender reassignment)仍然受法律保護,因此基於某人是跨性別(transgendered)而歧視他們是違法的。蘇格蘭政府表示,當局將與西敏寺(Westminster)合作,以了解該裁決將帶來的影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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